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诸夏周易文化研究院总院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院致力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、弘扬与传播。
第二条 本院是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批示下,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,全球华人致力于弘扬传统文化的专家、学者、爱好者的助力下,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下依法在国内注册。
第三条 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弘扬中华文化,促进易学科学创新发展,为人类和平和进步尽绵薄之力。
第四条 本院遵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,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和指导。
第五条 积极抵制一切不利于祖国的言行,维护我们祖国的尊严和形象,热爱祖国、热爱中国共产党。
第二章 职业范围
第六条 本院职业范围
(一) 完全执行国家关于传统文化发展的方针政略。
(二) 科学的、积极的研究和发展传统文化易学学术,宏观了解国内外易学动态,搜集、整理易学书刊和文献资料,认真分析并收集对现代社会发展有实效的易学成果。
(三) 不定期的在国内外组织易学学术讨论或报告会等会议活动,旨在传播中华智慧文明,弘扬祖国易学博诣。
(四) 正确引导周易文化科学发展,破除封建迷信,使祖国易学确有实效的为现代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。
(五) 设立办事处,监督伪易学现象。
(六) 传承中华智慧文明,弘扬祖国传统文化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院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院的会员,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 拥护本院的章程。
(二) 有自愿加入本院的意愿。
(三) 热爱祖国,热爱中华传统文化,科学研究易学的各界人士。
(四) 无任何犯罪历史。
第九条 会员加入的程序是:
(一) 提交申请书。
(二) 批准后由研究院颁发会员或其他职务精美证书、摆牌及徽章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 自愿参加本院的活动。
(二) 加入自愿,退院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执行本院的决议。
(二) 维护本院合法权益。
(三) 遵守本院章程、准则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。
第十二条 院内办事处及人员证件到期后自动废除,人员自动退出本院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本院将无条件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本院领导
第十四条 本院的名誉院长、院长、副院长、秘书长、顾问、理事等职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热爱祖国,热爱祖国传统文化,率先遵守本院章程。
(二) 没有触犯过法律且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。
(三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注明:以上人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本院将无条件予以除名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十五条 本院经费来源:
各界人士缴纳的网络技术服务及宣传推广费用等。
第十六条 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易学弘扬和易学研究,员工开支等。
第十七条 本院建立严格财务资信制度,保证会计事务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十八条 本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。
第十九条 本院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条 本院章程的修改,须经总院运营方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一条 本院修改的章程,须在总院运营方表决通过并核准后生效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二十七条 最新修正的章程于2018年03月29日正式生效。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运营方所有。